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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登记管理办事指南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公司章程;
  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9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住所证明。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股东必须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五十万元(人民币,下同);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十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住所证明系指房屋产权证或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文件。租赁房屋还包
  括使用人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直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或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办事指南

一、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办事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3中外投资者各方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须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合同、章程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4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5投资者资信证明;
  6董事会成员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7场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当在原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不需审批机关审批的事项,在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变更住所在迁入新的住所之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除外);
  4根据不同的变更登记事项,还应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变更住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2)变更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提交补充协议;
  (3)变更企业类别,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
  (4)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5)变更总经理、副总经理,提交委派(任职)证明和被聘任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6)转让注册资本,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印章。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登记
  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核转通知书;
  3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董事会决议;
  5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人委派书、身份证明;
  6场所使用证明。
  (六)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改变登记事项,应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事指南

一、开业登记程序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审批、发照4个步骤。
  1.申请。根据《山东省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登记程序》规定,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申请开业登记须提交下列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及职业状况证明。
  (3)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
  (4)与帮手、学徒签订的书面合同。
  (5)经营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产权证明,非自有房提供产权单位证明和承租协议)
  (6)从事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业的学徒、帮手的保险凭证。
  (7)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8)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
  (9)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
  2.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齐全后,登记主管机关查验有关证明,手续完备的,发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手续不完备的,通知申请人补办。
  3.审批。登记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对其从业人员、字号名称、场地等主要登记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详细填写《开业调查报告》,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发照。对核准开业的,由县级工商局分别发给下列执照:
  (1)经营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核发《营业执照》及副本;
  (2)经营期限在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核发《临时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及副本、《临时营业执照》必须加盖县级工商局印章。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填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有关问题的通知》(个字[1988]第4号)的规定,营业执照填写字迹要清晰,各项内容要准确无误。其中,负责人栏个人经营的,填写经营者本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填写家庭成员中主要经营者姓名;个人合伙,填写合伙人共同推举的负责人姓名。经济性质栏填写“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或“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个人合伙填写“个人合伙”。其他项目的填写必须与核准的登记内容一致。营业执照一律打印或用毛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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